第一、目的不同。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对方作出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的意图是要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再对他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比较抽象笼统,不含有合同所必需的主要条款。
第三、效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只要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因此,要约邀请 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