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计算规则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特殊条款
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3、未领完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视同缴费认定
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