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件,由于原被告争议较大,各执一词,该院决定现场勘查,以确保掌握案件事实。
原来称2006年10月25日与被告赵某合伙从被告许某处以155 000元购买货车,由二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2006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赵某解除合伙关系,货车归原告所有。2007年12月因该车是改装车不给年检,根据改装车辆禁止买卖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车辆是否属改装车辆的问题各执己见,争议较大。承办法官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2014年4月11日利用下班时间组织原、被告到现场进行查看。争议车辆停在城子河停车场,现场尘土飞扬。承办法官王爱华、书记员夏平克服困难,在现场查看争议车辆的识别代码号等。原被告对法官的工作态度以及现场勘查结果均满意。现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