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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8 09:52:3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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