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明、王觉、姜震:本院执行的李卓与胡建明、王觉、姜震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鸡冠执字第5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身体权纠纷款3.5513万元;
二、缴纳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33.0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