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和居间商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5-31 23:43:29
1、代理商一般为固定的委托人所用,以委托人利益为基础将进行代理活动;而居间商并非根据契约关系固定的为委托人从事促成活动,它是自由独立的商人,不受雇佣契约约束。
2、在某种情况下(如隐名代理),代理商需要对代理活动负法律责任;而居间商并非合同当事人,对促成的商事活动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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