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刘某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三子李某3。长子李某1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李某1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即长女李某4、次女李某5。原告齐某与前任丈夫育有三名子女并均已成年。原告齐某享有五七工工资,月工资为1 663.03元。被继承人李某自2009年8月份,因患有脑出血住院治疗及后期回家养病直至死亡期间,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2、李某3一直照顾李某生活起居,李某2、李某3轮流在李某家中陪李某共同居住夜间护理李某。原告在庭审中认可李某4在李某生病期间、过年或过节时都去探望李某,李某5因在外地,在回到鸡西时也会探望李某。2016年9月22日,被继承人李某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丧葬事宜由李某2、李某3办理。李某生前系黑龙江省煤矿机械配件厂的退休干部,退休后其人事关系归中共鸡西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2017年8月2日,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经办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姓名:李某;身份证号:230302******4011;死亡时间:2016.09.22;丧葬费:4 000元;抚恤金:196 889.84元;丧葬费及抚恤金金额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实际办理为主。”庭审中,原告齐某表示被继承人单位补发了一部分工资,并推测工资约补发4万元至5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李某2表示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其工资账户内剩余1万元,均用于丧葬费支出。
诉讼中原告齐某表示其需要李某供养生活,同时年老多病,请求多分抚恤金。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近年来,李某每月从工资中支付给原告600元作为零花钱。
争议焦点
抚恤金在近亲属间应如何分割。
裁判结果
一、中共鸡西市委老干部局发放的丧葬费4 000元,被告李某2、李某3各分得2 000元;
二、中共鸡西市委老干部局发放的抚恤金196 889.84元,原告齐某分得56 000元、被告李某2分得46 963.28元、李某3分得46 963.28元、被告李某4分得23 481.64元、被告李某5分得23 481.64元。
法官说法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原告及被告李某2、李某3均系李某的直系亲属,被告李某4、李某5作为先于李某死亡的长子李某1的两名子女也系李某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原告享受退休工资每月1 663.03元,并有3名成年子女,因此不能认定其系李某生前主要依靠李某扶养的人。因原告与被继承人已共同生活近二十七年,对李某尽到了夫妻的照顾扶助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故可基于照顾体恤老人的原则对原告予以照顾,以分得56 000元为宜,剩余部分的抚慰金140 889.84元(196 889.84元-56 000元)由四被告依法分割,即李某3、李某2各分得46 963.28元,李某4、李某5各分得23 481.64元。
办案心得
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抚恤金分割案件亦呈现猛增态势。此类案件的审理由于受到涉及人数较多,法律规定欠缺等因素的影响,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抚恤金的性质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在实践中,往往有一部分死者在生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对抚恤金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了分割,因抚恤金不是遗产,死者的遗嘱无权处分抚恤金的分割。因该种案件往往发生于家庭内部亲属之间,在诉讼至法院之前,当事人之间大部分均已经多次经过内部或由亲朋好友、单位、社区调解,相互间妥协的空间几乎为零。该类案件的处理,笔者倾向于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但应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死者生前主要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或者对死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