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原告庞某精与被告庞某敏、庞某财 赡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6-20 14:30:54


  一、案情简介:

  原告庞某精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七名子女,长子庞某安、次子庞某民(己去世),三子庞某义、长女庞某敏、次女庞某财、三女庞某福、四女庞某秋,均己独立生活。原告庞某精于2017年5月28日、2017年11月22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4月30日因患前列腺恶性肿瘤(骨转移)、尿潴留、直肠恶性肿瘤(前列腺癌侵犯)、血尿、秘尿道感染等疾病先后四次在鸡西鸡矿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5 140.18元,扣除医疗保险报销51 706.27元,个人承担23 433.91元。原告的其他四名子女已将应负担的医疗费份额给付原告,被告庞某敏、庞某财认为原告应把其财产平均分配给子女,二被告要求继承原告的财产,否则不同意原告诉求,拒绝给付原告该笔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是否以原告平均分配财产及同意二被告继承其财产为条件。

  三、裁判结果

  被告庞某敏、庞某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给付原告庞某精医疗费3 905元。

  四、法官说法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确、妥善化解赡养矛盾,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本案中,原告庞某精患有较严重疾病,因医疗而支付较多费用,对其生活造成较大负担,作为赡养人的二被告庞某敏、庞某财应当为原告提供部分医疗费用,以尽其赡养义务。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仍自行支付23 433.91元,此款可由庞某精子女各自承担一部分。庞某精现有子女六人,庞某敏、庞某财应分别承担3 905元。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对庞某敏、庞某财辩称需平分财产,否则不同意原告诉求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庞某敏、庞某财提出的继承原告财产的请求,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五、办案感悟

  此类纠纷多是因为父母与子女因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子女拒绝赡养老人。本案二被告强调父亲将财产分予其他子女,对待子女不公平,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不具有对子女严重犯罪等行为,子女亦不具备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做为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大国,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应心存感恩之心,应如父母抚养自己长大一样照顾父母。在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弘扬传统美德,使老年人有一幸福的晚年。

3

责任编辑:薛晨    

文章出处:红星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