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坚持法官主导和争取外力配合相结合。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情理融合,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同时,有效借助当事人亲属、单位领导、辩护人等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参与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坚持保护被害人权益与兼顾被告人赔偿能力相结合。在做调解工作时,一方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初步估算赔偿数额并作为调解工作的参考,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受害人漫天要价的行为,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使被告人能够接受,调解协议能够履行。
三是坚持当庭履行与分期履行相结合。为了防止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而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致使案结事不了。刑事法官积极争取被告人或其家属当庭履行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主动追踪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保证案结事了。
四是坚持民事部分的调解与刑事部分的审判相结合。在刑事审判中,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认罪、不悔罪的被告人,则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