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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定继承人无法通知到庭的遗产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14-05-19 10:35:24


  [背景案例]

  原告姜振英原与王方海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六人,长女王珍梅及本案的五被告:次女王珍香、三女王珍花、小女王珍巧及长子王珍安、次子王珍国。长女王珍梅已于1992年去世,留有三子女,原、被告陈述姓名为:李敏、李云平、李云龙,但双方均未能向法院提供三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方海于2012年9月1日去世,无遗嘱,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楼房一户(位于立新办事处矿部委六组、面积为54.27平方米,鸡西市房权证鸡恒房字第H-009206号),产权登记人为王方海,经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价格为113 967元。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管理、使用,房屋产生的水、电、供热等费用均由原告缴纳。原告要求继承该房屋,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意按份额补偿其他继承人,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过户手续。被告王珍安、王珍国、王珍香、王珍花同意放弃遗产份额,并将放弃份额给予原告,被告王珍巧不同意分割房屋,主张房屋按份共有。

  [审判理由与结果]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王方海于2012年9月1日去世,无遗嘱。王方海生前与其妻即原告姜振英共同共有楼房一户(位于立新办事处矿部委六组、面积54.27平方米,鸡西市房权证鸡恒房字第H-009206号)。该房屋的一半应分出为原告姜振英所有,另一半应作为遗产由王方海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王方海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7人:其妻姜振英,长女王珍梅、次女王珍香、三女王珍花、小女王珍巧及长子王珍安、次子王珍国,7人占有遗产份额各为1/7。长女王珍梅于1992年去世,其继承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庭审中,原、被告陈述王珍梅共有子女三人,姓名为李敏、李云平、李云龙,但不能提供三人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应为三人保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王珍安、王珍国、王珍香、王珍花同意放弃遗产份额,并将放弃份额给予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各继承人占有遗产份额分别为:原告姜振英占5/7,被告王珍巧占1/7,李敏、李云平、李云龙三人占1/7。被告王珍巧要求多分遗产,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多分遗产的理由,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辩解本院不予认可。该争议楼房的一半份额为原告所有,加之原告可继承的份额以及四子女给予其的份额,原告共占有争议楼房的6/7(1/2+1/2×5/7),且该楼房由原告居住、管理、使用,是原告的主要生活场所,房屋产生的水、电、供热等费用均由原告缴纳,无论从管理房屋的便利性考虑,还是基于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以及子女对老人应尽的孝道考虑,原告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珍巧占有少部分房屋份额,不在此居住,其不同意分割房屋、主张房屋按份共有的辩解,会影响到原告对房屋使用管理的便利性,本院不予认可。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价格为113 967元,对此价格,其它被告无异议,被告王珍巧有异议,但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并且未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据否定该评估,应视为对该价格的认可,原告在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应以此价格为标准,结合继承比例,给付各继承人相应补偿款,其中李敏、李云平、李云龙三人的补偿款可由原告姜振英代为保管,三人有权向其主张返还该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方海名下的坐落在立新办事处矿部委六组、面积为54.27平方米楼房一户(鸡西市房权证鸡恒房字第H-009206号)归原告姜振英所有;

  二、被告王珍安、王珍国、王珍香、王珍花、王珍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原告姜振英于各被告协助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十日内按被告王珍巧应继承房屋份额给付其补偿款8 140.50元(113 967元×1/2×1/7);

  四、原告姜振英于各被告协助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十日内按王珍梅继承份额给付其三个子女李敏、李云平、李云龙补偿款8 140.50元(113 967元×1/2×1/7),该款暂由原告代为管理。

  [意见分歧]

  围绕着部分法定继承人无法通知到庭参加诉讼这一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遗产不应该分割,无法知晓其他当事人对遗产处理的意思;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分割,以保护现正当权益人的切身利益,解决现实纠纷。

  主审人认可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从该条规定可见二点,一是当李敏、李云平、李云龙三个代位继承人无法通知到庭时遗产可以分割,二是三个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予保障,不得侵害,从而以法律的形式,为继承人无法通知到庭而进行遗产分割提供了依据。这样的处理结果一是保证了物的权益充分发挥,达到物尽其用效果,二是保证了现有当事人对物的现实利益需求,解决了矛盾、化解了纠纷。同时为无法通知到庭当事人预留份额或补偿,也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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