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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

发布时间:2014-05-20 13:51:14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神圣:《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4条)。

    诚实信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权利不得滥用: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出现“禁止权利滥用”或“权利不得滥用”的表述,但依据第6条及第7条可推出该原则。

    公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条)。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均将“显失公平”作为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合同的条件之一。

    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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