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神圣:《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4条)。
诚实信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权利不得滥用: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出现“禁止权利滥用”或“权利不得滥用”的表述,但依据第6条及第7条可推出该原则。
公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条)。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均将“显失公平”作为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合同的条件之一。
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