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
(1)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三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2)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公诉和审判监督。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