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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

发布时间:2018-06-29 15:55:43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如下几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5)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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