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国际实践中,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转移至另一主权。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割让五种情况。
(一)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三)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