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表决方式: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
(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
(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
(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3.双重否决权
(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