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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仍有区别?

发布时间:2018-06-30 21:16:32


    答:(1)一般商业信用证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开证银行仅在受益人(卖方)提交有关单据证明他已经履行买卖合同时,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备用信用证如同保函,往往备而不用的的文件。即受益人一般先向开证申请人要求履行其义务,只有当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该备用信用证才被使用。

    (2)在正常情况下,当采用一般商业信用证时,开证银行是期待并愿意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的,因为这表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交易(如买卖合同)正在正常地进行(如卖方已履行交货义务并取得装运单据);但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并不希望按该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提供的单证付款,因为这表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交易出了问题,在前一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一般亦希望开证行对受益人所提供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以便取得单据项下的货物,从而使买卖交易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则总是力图否认自己有违约行为,设法让开证银行拒绝对受益人付款。

    (3)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信用证都是以买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在使用备用信用证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

    (4)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所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已经违约的证明书付款;而一般商业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物单据作为付款依据。

    (5)备用信用证通常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如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或保证借款人到期付款等。因此使用范围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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