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担保,开证银行保证在主债务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该银行付款。银行在付款时也要求受益人提交某种单据,通常是表明主债务人(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其义务的单据或文件。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作用,但它与保函又不同。因为“备用信用证”仍是信用证,所以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保函则是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既然“备用信用证”是属于信用证范畴,那么它有着信用证的特性,即也要明确表示是可撤消的或是不可撤消的,也必须规定可使用的最高金额和有效期。
只有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才可以该信用证,并提供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附汇票(或不用汇票),向开证行索款。这里要注意的是,既然是信用证,那么这些声明或证件要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这样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