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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诉《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免责情况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8-06-30 21:17:29


    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作为代理人,它对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因此从信用性质上说,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全赖于买方。鉴于此,《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了许多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

    (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然而,无论是否得到指示,如银行对货物采取了保护措施,它们不对货物的状况负责,也不对任何受委托看管和保护货物的第三者的行为和不行为负责,但代收行应立即就采取的措施发出通知。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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