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债权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立即申报债权,以确保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程序;参加债权人会议,争取最大程度地获得清偿。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代理向法院登记债权,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律师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但需要收取较高的费用,在有些情况下,律师的费用是按小时计算的。为此,在决定是否参加破产程序前,债权人应尽可能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不同债权人的情况,以便预计自己能否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或能获得多少清偿,同时估算应支出的相关费用,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是否参加破产程序,以避免在支付了大量费用后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偿,或支出的费用超过获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