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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发布时间:2014-05-22 14:15:16


    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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