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发布时间:2018-06-30 22:17:27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