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传统视听资料与书证可以通过记录方式直接予以区别,例如录像带、录音带都是视听资料。现代视听资料中包含了电脑与互联网中存储的数据材料,这类证据也常被称为“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承认电子证据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根据数据材料的类型的具体类型区别,如果是文字材料,比如网页,就将其归入书证;如果是存储的音像材料,如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就将其归入视听资料。
裁判文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解
(一)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