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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发布时间:2018-06-30 22:31:12


    《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对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讨论,是在跨境破产的背景下进行的。跨境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发达,各国资金、技术、人员的流动性增长,尤其是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更加使各国的经济趋于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跨境破产案件,它可能是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也可能是由于破产财产分散于不同的国家,或是出于破产债权是受外国法支配的一项交易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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