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除规定破产案件专属管辖外,其他的管辖确定皆借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和原则。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辽管辖。”但实际上,由于能够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只以企业法人为限,因此,债务 人所在地与企业法人住所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
《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地域管辖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何为债务人住所地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存有岐义。理论直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法人的住所必须确定。而用什么标准来确定法人的住所则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一般认为,由于所有的法人在成立时都要进行登记注册,而登记地只能有一个,这就为判断法人的住所提供了一项客观标准。因此,以债务人登记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最为合理。我国实务界即采取此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