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破产法都作了相应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执行职务,以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这样才符合人民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所存在信任基础。
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管理人一经人民法院指定,即开始履行职责,执行管理人职务,其工作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完成的,通常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这就决定了破产事务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同时,破产事务的处理,涉及债权债务的清理,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前后连贯进行,所以又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此《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