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对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理论上一直众说纷纭,学者们各抒己见形成几大学说。由于划分学说的根据不同,学说的分类也有所不同。
代理说,这种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使职权。根据代理的对象不同,代理说又包含许分支理论,破产代理人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和债权人代理说。此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时也代表法院执行一定职能,因而也属法院或者国家机关的代理人。
职务说,又称公吏说。这种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选任,负责破产财轩的管理和处分,应视为国家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破产财团代理说,这种学说认为,破产财团已经脱离破产人而仅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从而取得破产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地位,即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主体,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代理人,但是此学说必须以民法一般法或特别法承认破产财产的法人资格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