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相对方难为对待履行时,于相对方作出担保前有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第一国际儿茶酚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若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将事实上丧失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难为给付义务。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有此意思表示,足可以构成《合同法》第68条所称“有丧失或者可以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先为给付义务的相对方可以行使不抗辩权,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