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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雷霆】鸡冠区法院:案例说法“执行不能”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8-07-12 15:37:29


    “于法官,我就收到了5千多执行款,剩余的9万多怎么没动静了呢?”申请执行人王某询问执行人员于洪涛案件进展情况。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刘某以可以办理工作为名诈骗申请执行人王某10万元。经法院审理,刘某被以诈骗罪被定罪,现服刑于鸡西监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启动财产查询措施。经过查询,仅查询到刘某有存款信息,但存款仅有5416元,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

    “本案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财产查询,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已支付给你,也就是你收到5416元。同时,经线下查询,刘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刘某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因此剩余的执行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于洪涛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穷尽调查财产的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情形,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那我的胜诉权益该怎么保护啊?”王某问道。

    “你放心,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本案就完全结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经办案人员释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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