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即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等,往往掌握着许多从犯、马仔的犯罪线索,被抓获后即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从犯、马仔,获得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而从犯、马仔却很难获得立功机会。由此就会造成从犯、马仔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反而比主犯大得多,这不符合刑法规定立功的本义。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主犯检举同案从犯、毒枭检举下线的立功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结合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并要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如果本身罪行极其严重,或者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马仔的,功不一定能抵罪,不一定足以从宽处罚,如果是检举其他犯罪构成立功的则应当从宽处罚。如果是毒品下线或者从犯、马仔检举毒品上线或者主犯的,对其从宽的幅度就应当大一些,从而体现裁判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