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正常财产流转,有效维护权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次《解释》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分为三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期限,及起始时间:(1)当事人约定或者指定的期间,约定优先。(2)一般行使期间,即十五日。分三种情况: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3)最长期限六个月,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