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另外,侵权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仅仅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如双方间在无第三人在场的私人场合相互辱骂,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