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18-07-31 14:08:09
主张优先购买的按份共有人通过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财产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也就是违反了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实质性条款,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未在《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违反优先购买权的形式要件,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按份共有人起诉必须提出按照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共有份额的诉讼请求,如果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由于对异议人没有实际意义,且存在损害转让人权益的风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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