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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05-29 14:31:08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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