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新的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2-09-11 14:57:23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一)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做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k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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