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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相比,仲裁时效有什么特点?

发布时间:2014-05-30 15:10:30


    一、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或中断。其中包括(一)当事人由于客观障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二)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此后,从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起算;(三)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申请仲裁超过时效期的,若当事人仍自愿履行责任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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