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目的是排除该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该法院提出。”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正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 38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