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就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由此可见,由于清算组的存续具有临时性,法律并没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选任的在破产程序中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性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