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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理人是特殊民事主体

发布时间:2014-06-06 14:36:50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清算组可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但这种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是时间特殊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成立的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性民事主体。清算组成立于破产申请理后,终结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时。二是目的特殊性。清算组是为特定任务即破清算工作而设立,在任务完成后便宣告解散。三是效益特殊性,清算组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重视破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问题,必须遵循商业原则处理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四是行为特殊性,清算组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其实施的有些民事行为受法律限制,个别行为还要报人民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通过。五是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只能是破产财产。清算组这一法律地位表明清算组有权实施民事行为,充当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具有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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