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处理常常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此时债务人企业无论是作为诉讼原告还是被告,其自身不再是诉讼主体。我国法律赋予清算组取代债务人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即清算组有权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直接侵犯清算组权利的人提起诉讼,清算组有权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企业的案件进行应诉,有权在诉讼中放弃诉权或实体权利,或变更诉讼请求等。但清算组只有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时,才能放弃权利,且在诉讼中放弃权利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否则视为工作失职。清算组的这一法律地位对于清算组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