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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理人选任时间的几种模式

发布时间:2014-06-06 14:38:04


    由于各国采取的破产程序不尽相同,因此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例亦存在差异。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痊未发生任何变化,其财产当然不受约束而仍由债务人支配,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的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程序开始,破产财的管理处分权,而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建立了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第一阶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除非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的财产不受任何约束,自然也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普遍约束力及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实现破产程序固有的保全财产的属性,债务人不能再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应当依法移交法定的临时财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第二阶段:大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已由临时财产管理人移交破产管理人实施占有、支配,并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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