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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清算组选任时间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发布时间:2014-06-06 14:38:52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第201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根据立法宗旨,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尽旱成立清算组,以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与安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即应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实践中虽然有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非常明显,不需要等到3个月的公告期限届满,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就已经可以判断该企业达到应当宣告破产的程度。同时,对访企业也不存在和解整顿的可能性。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需要等待3个月的公告期满,在所有的债权人均已申请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宣告该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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