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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06-13 13:5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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