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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6-13 13:55:20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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