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去抓抢劫犯,却被其他人当作抢劫犯,被抓到派出所,抢劫的人不是我,我真没抢劫啊”。开庭自始至终,被告人杨某一直重复这句话。
鸡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抢劫一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孙某、徐某到恒山区参加同事许某的婚礼,饭后新郎许某将三人送上出租车并支付车费30元。当日晚六时许,三人返回鸡冠区。被告人杨某说到车站送朋友,然后离开。
20时50分许,杨某在鸡西市鸡冠区红军二委李家猪手后院圈楼,尾随下班回家的女青年崔某,将崔某的尼彩18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5元抢走。崔某大声呼救,附近多名群众闻声赶来,杨某慌不择路,跑进一单元楼道内,被群众当场抓获,并在其衣帽兜内找到被抢的人民币35元,在六楼楼道处找到被抢的手机。
面对无可争辩的事实和铁的证据,杨某仍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审判长向其释明,如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杨某执迷不悟,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仍重复道“法官,我真没抢劫”。
虽杨某否认其犯罪行为,其供述为“零口供”,因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排除其他可能,法庭仍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杨某犯有抢劫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