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娱乐”方式,从法律角度讲它是一种射幸合同。各买各的彩票,却不想一张彩票引发了纠纷。鸡冠区法院就曾受理一起彩票、奖券纠纷案件。
原告辛某自2010年开始在被告张某经营的彩站跟号购买固定的五注号码,张某为辛某出票后,辛某过一段时间来付款取票,由于来买彩票的人很多,张某时有将号码打错的情况发生,但双方一直未有争议。2012年4月5日辛某在外地办事,张某一如既往地按客户的要求跟号打票,次日发现该彩站中了二等奖,但却没有人来领奖,张某在翻找跟号客户的原始票时发现是辛某中奖,后经详细对照发现在打票时红球的后2个号码打错了才中的二等奖,如果按辛某的原始票打票,只能中4个号码,才中十元钱,因此张某就认为打错了就是自己的智力成果,并到省福彩中心领取了近三十万元的奖金。辛某事后知道此事,找张某索要中奖奖金,二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以争议的彩票能中二等奖是原告委托购买的前4个号码和被告打错的2个号码共同作用的成果,缺少任何一方的号码均不会产生二等奖的结果,判决中奖奖金应属原、被告共有,由原、被告各自分得中奖奖金的一半。彩票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