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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矛盾突出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庭前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4-06-17 12:55:49


  2014年6月11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从原告的自来水主管道上私接管道为其经营的浴池供水,三年来用水价值达到了30余万元,此事被知情人揭发后,要求要求被告补交水费,被告拒不补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水费损失3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在经营浴池期间根本没有私接自来水管道,更没有偷水。因为被告的浴池是从别人手中购买的,管道是购买前的该浴池所有人接的,被告购买后并不知道有私接的管道存在,也从来没用该管道放过水,直到原告查处此事时才知道有私接的管道存在。被告浴池用水是自己挖掘的深水井,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偷水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在双方对事实认定截然相反且被告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为分清是非,化解矛盾,达成调解意见,主审法官分别向原、被告了解其坚持自身主张的事实依据。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偷水及偷水金额,有揭发此事的知情人提供的被告使用私接管道供水的照片、对该浴池喷头数量的调查和根据黑龙江供水条例计算的用水量为证。如果被告仍然固执己见,原告将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别被告所私接的管道是否有锈迹、管道阀门是否多年未用、喷头管壁所形成的水垢是自来水的水质成分还是深井水的水质成分等内容,都可以对被告是否偷水进行认定。在主审法官找被告了解情况时,被告还是坚持其答辩意见,认为私接的自来水管道虽然存在,但被告自己有深水井,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管道是被告接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使用该管道偷水,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补交水费。

  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分析,主审法官感到被告对原告是否能提供被告偷水的有效证据存有侥幸心理。为了消除这一障碍,主审法官原原本本地向被告转达了原告对认定案件事实主张的办法,使被告的心理防线被迅速攻破,在被告感到其偷水的事实无法隐瞒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向其释明了对此案进行调解与判决的利害关系,被告的思想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主动要求与原告进行调解。致使双方迅速达成了被告补交水费9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原告当庭撤诉,收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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