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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4-06-17 15:12:57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搞好立案规范化管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

(4)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额提供相应份数;

(5)起诉状书写: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6)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并签名。原告签名或盖章后注明具状日期。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法院专递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信息登记表和证据清单。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

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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