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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

发布时间:2014-06-18 13:49:51


  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第三,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第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诉请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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