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任某兰与原告邢某皓的父亲邢某会于2015年春节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未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邢某会于2017年7月18日因病死亡后,任某兰于2017年7月18日和2017年7月19日分二次从邢某会工商银行卡尾号4717上的中各取走2万元现金,两次共计4万元。原告邢某皓发现后及时将银行卡挂失。并于第二天到永昌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时,任某兰承认提走邢某会工商银行卡现金4万元的事实,任某兰提出的其与邢某会共同生活期间,替邢某会偿还了几万元债务,并提供证人证实。因此拒绝返还4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任某兰取走死者邢某会名下银行卡4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的问题。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任某兰取走死者邢某会名下银行卡4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的问题。被告任某兰辩称其与邢某会之间存在同居关系,邢某会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虽然双方在2015年开始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邢某会银行卡中的现金4万元应该属于邢某会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邢某会去世后,邢某皓是邢某会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邢某会的遗产。邢某会银行卡中现金4万元属于遗产应该由邢某皓继承,任某兰在没有合法根据,在邢某会去世后,取走邢某会银行卡中现金4万元,造成了邢某皓财产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4万元返还邢某皓。对被告任某兰提出的其与邢某会共同生活期间,替邢某会偿还债务的辩解,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针对原告邢某皓提出的要求被告任某兰返还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邢某皓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4万元的合法继承人,原告邢某皓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即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自己的邢某会的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对邢某会的遗产具有继承权。被告任某兰提出其与邢某会共同生活期间,替邢某会偿还了债务的抗辩理由,因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与债务纠纷不能合并之诉,应当另案起诉,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通过该案件,可视举证责任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再婚未登记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具有社会普遍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再婚时,往往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就会与去世方的子女因为财产纠纷而引发案件,诉讼到法院。这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一审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正确的运用和把握证据的举证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予以判决是正确的。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这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握的根本要求,正确的适用举证规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更起到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