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鸡冠区法院:申请执行人陈某珍与被执行人 孙某春买卖合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26 15:28:19



     一、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某珍,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乐委18组。

被执行人:孙某春,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鸡西村5组。

     二、民事判决情况

     陈某珍诉孙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2018年1月22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某珍菜金869元。

     三、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孙某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珍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及线下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孙某春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因孙某春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鸡冠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孙某春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的决定,2018年5月20日一大早,鸡冠区法院执行干警找到了被执行人孙某春租住的平房,敲门后,其妻子谎称孙某春不在家,执行人员进入房屋内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春藏在房间中,遂对其宣读了拘留、罚款决定书,并将其带到鸡西市拘留所体检,拟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经体检发现孙某春患有肺结核,且正在传染期,无法收押。决定对其暂缓拘留,孙某春表示,他现在无劳动能力,患病严重,妻子也无工作,无法偿还欠款,如果以后身体好了,赚到钱再还申请人,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也对欠款暂无法要回来表示很无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就是指在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此案的被执行人虽然欠款数额较小,但因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

责任编辑:薛晨    

文章出处:执行局    


关闭窗口